四川省消防協會法律咨詢服務部主任? ?馮浩
制售偽劣消防產品可能會觸犯的罪名包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該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一)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包括單位和自然人(個人)。主體為生產者、銷售者,“生產者”既包括產品的制造者,也包括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包括批發和零售銷售者,以及直銷者。若既生產又銷售偽劣消防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若只是銷售偽劣消防產品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2、主觀方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主觀故意,則不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如“知假買假”。
3、客觀方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包括: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二)入罪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的,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15萬元以上的。
(三)量刑標準
1、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4、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相關案例
1、王某、陳某某生產、銷售偽劣滅火器案(最高檢
典型案例)。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間,被告人王某伙同陳某某在某電商平臺上注冊8家店鋪,銷售從他人處購買以及自己生產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冷火”牌、“玉龍”牌滅火器。在共同經營過程中,被告人王某負責假冒滅火器的進貨、銷售、財務等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陳某某負責裝貨發貨等工作。其中,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被告人王某從他人處購買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冷火”牌、“玉龍”牌滅火器,銷售金額336萬余元;被告人陳某某于2020年4月開始參與銷售,銷售金額為311萬余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陳某某租賃廠房,組織工人通過灌裝滑石粉的方式加工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冷火”牌、“玉龍”牌滅火器并銷售,銷售金額為1070萬余元。經檢驗,涉案滅火器為不合格產品。
2022年1月29日,山東省臨沂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王某、陳某某二人提起公訴。2022年10月26日,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百零五萬元;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一審宣判后,王某、陳某某提出上訴。同年12月17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制售不合格火災報警器獲刑。
2022年8月,浙江寧波發生一起火災,火災造成7人遇難。經查證,貴州省赤水市歐維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將已被注銷強制性認證證書的深圳市歐維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獨立式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認證報告提供給網絡電商平臺和線下經銷商。專案組從現場庫存的4400只同型號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中抽取36套產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不合格消防產品。
3月27日,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深圳市炬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任某某及公司相關人員,被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三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10萬至50萬元不等罰金;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永安消防店”淘寶網店經營者傅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期三年,關停其經營的“永安消防店”淘寶網店。隨后,涉案人員任某某等人提出上訴。5月31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書,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銷售不合格防火門被判銷售偽劣產品罪。
濮陽市消防支隊防火監督人員在對一高層建設工程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工程使用的防火門無法提供消防產品身份證標識,防火門外觀質量較差。依據《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GA588-2005)規定,直接判定該工程使用的防火門為不合格消防產品。
經調查,該工程使用的防火門為濮陽市清豐縣一家家庭作坊供貨,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無法提供防火門的《產品形式認可證書》和消防產品身份證標識。經調查該批次防火門涉案金額較大,當即移送案件到公安部門。2014年10月22日,濮陽市公安局將該批次防火門送至國家防火建筑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證明該產品耐火性能不合格。
2014年11月5日,濮陽市消防支隊將該案移送至濮陽市公安局勝利分局立案偵查。2014年11月6日,濮陽市公安局勝利分局將犯罪嫌疑人孫某抓獲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4年11月14日,濮陽市公安局勝利分局將該案件移送濮陽市華龍區檢察院。經補充偵查,2015年7月13日,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款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孫某當庭認罪,未提起上訴。
4、以次充好,生產、銷售偽劣應急照明電源獲刑。
2023年6月25日,廣安市公安局接到舉報線索,四川省某建筑公司舉報稱其向四川省某一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采購的EPS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經檢測為偽劣產品。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市消防救援支隊立即啟動聯合執法機制開展實地核查,并確認舉報情況屬實。6月26日,廣安市公安局依法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
經過4個月的偵察,查明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為降低生產成本,使用改變電池外觀標識的低容量電池替代規范要求的高容量電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擅自調整、變更產品關鍵工藝、結構、材料、部件,生產并銷售不合格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涉案金額15萬余元。
2024年3月9日,廣安市前鋒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單位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罰金9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62萬元;分別判處被告李某、侯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半,并處罰金8萬。至此,該起生產、銷售偽劣消防產品刑事案件終結閉環。
二、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制售偽劣消防產品還可能同時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1、生產偽劣消防產品可能同時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對于采用假冒注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消防產品,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注冊商標罪。對于此種情況,應屬于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定罪量刑,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
2、銷售偽劣消防產品可能同時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符合入罪標準的情況下,如果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同時屬于偽劣產品,則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分別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按照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因此,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消防產品,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
3、若生產銷售的消防產品系假冒注冊商標,但并不是偽劣產品,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相關案例:
①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消防產品被判假冒注冊商標罪。
以顏某為實際負責人的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未經注冊商標“UL”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先后三次分別和外貿公司、國外客戶簽訂購銷合同、合作意向書,生產、銷售帶有“UL”商標標識的消防產品,非法經營數額合計人民幣5.89萬余元。經查,案發后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退繳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非法經營額人民幣30450元。公安機關在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查扣了假冒注冊商標產品有直角分水器、常用分水器、直角閥體等商品。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二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處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顏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②未取得3C認證私自生產、改裝消防車被判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何某與襄陽新中昌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中昌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新中昌公司的生產車間用于生產、改裝消防車及其他專用汽車。宋某原系武漢汽車改裝廠員工。武漢汽車改裝廠于2005年1月注冊“云鶴”牌商標,宋某在該廠工作期間負責 “云鶴”牌合格證的保管與打印。2010年,宋某辭去武漢汽車改裝廠的工作,將自己保管的沒有上交的30份“云鶴”牌無紙張編號的整車出廠合格證賣給何某。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何某伙同汪某、徐某、陳某、龔某等人向云南、遼寧、四川、河北、江蘇、山東、廣東、福建等地銷售假冒武漢汽車改裝廠“云鶴”牌整車出廠合格證及無整車出廠合格證的消防車共計55輛,銷售金額1599.54萬元(人民幣,下同)。其中,何某伙同龔某從河南購買假冒“云鶴”牌消防車1輛銷往貴州,銷售金額39.98萬元;何某在未取得生產、改裝消防車3C認證的資質及銷售消防車的行政許可情況下,私自生產、改裝消防車54輛,宋某幫助何某在合格證上打印信息參數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不合格消防車8輛,銷售金額累計達461.3萬元;汪某伙同銷售5輛,銷售金額共計231.34萬元(其中假冒“云鶴”牌3輛,銷售金額166.8萬元;無合格證2輛,銷售金額64.54萬元);徐某伙同銷售假冒“云鶴”牌4輛,銷售金額249萬;陳某伙同銷售4輛,銷售金額60.5萬元(其中假冒“云鶴”牌3輛,銷售金額47.7萬元;無合格證1輛,銷售金額12.8萬元)。
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何某在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情況下,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大量生產、銷售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強制性認證(即3C認證)的產品即消防車,同時伙同被告人龔某購買明知是假冒他人商標的不合格消防車進行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何某系主犯,被告人宋某系從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徐某、汪某、陳某、龔某系從犯,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據此,判決:一、何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八百萬元。二、宋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二百三十萬元。三、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五萬元。四、汪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