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21年8月21日,老鄒(化名)將其私自改裝了電池的電動車停放在其租住的天心區(qū)某宿舍旁的樓道內(nèi),從出租房內(nèi)連接插線板,并將充電線拉到樓道內(nèi)對電動車進行充電,隨后其回到租住房內(nèi)休息。
當日23時許,該電動車因充電發(fā)生故障引起火災,致使同棟居民成某某、張某某、吳某某3人燒傷后搶救無效死亡。
2021年12月30日
長沙市天心區(qū)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老鄒犯失火罪
綜合考慮其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
且簽字具結等情節(jié)
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老鄒認為一審判決
對火災的責任劃分不當
陳某某(本案證人)隱瞞賣給其
報廢電池的情況
以及所租住的小區(qū)管理失范
是引起火災的重要原因
上訴至長沙中院
二審判決
長沙中院認為,老鄒過失引起火災,造成3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然而,老鄒與陳某某認識多年一直有業(yè)務往來,其知曉陳某某回收廢舊電池的情況并多次收購其回收的舊電池。老鄒作為具有電動車維修經(jīng)驗的人員,應當能夠預見到收購舊電池安裝到電動車上可能造成電池爆炸、起火等危險。
而上訴人老鄒因疏忽大意將更換了舊電池的電動車放置在居民區(qū)充電引發(fā)火災,其作為火災發(fā)生的直接責任人,應當對火災造成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綜合情況,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湖南消防、中國消防、中國應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