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首頁 新聞資訊 通知公告 會員風采 協會黨建 法規標準 供需信息 安全培訓 協會介紹
首頁 >
新聞資訊 >
詳情
11歲男孩熏松鼠引發木里火災,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發布日期:2020-04-16 08:59 點擊數:160

 ? 組織2800多人撲火、調集救援車輛1300多輛的“3·28木里火災”,竟是因11歲男孩熏松鼠引發?這兩天,木里火災調查結果公布,引發廣泛關注。

  據4月12日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官方微博的通報,經查,3月28日14時,在木里縣項腳鄉項腳村瓦科組田某某家后山處,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男,11歲)用打火機點燃松針和木羅松,煙熏洞內松鼠時不慎失火,引發此次森林火災。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這讓很多人為之驚愕:“3·28木里火災”的底色是沉重,可誘因卻如此之輕--竟是因“熊孩子”熏松鼠而起。

  從法律上看,這是一起嚴重的刑事案件。這起森林火災的火場,“過火面積目測約270公頃,不連續火線約50.5公里”,四川省啟動三級響應,先后組織森林消防、地方專業撲火隊伍、應急民兵以及群眾等2838人參與滅火,調集救援車輛1365輛、滅火炮5門進行撲救,可見火勢之猛、火情之重。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這場林火過火面積已超過“50公頃以上”紅線,屬于特別重大案件標準,當事人一旦構成失火罪,可能面臨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對于田某某來說,不到16周歲的低齡身份,固然可以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甚至不用給予治安處罰,公安機關很可能會作出撤案處理,但從法律上來說,對相關人員的追責并不能因此而不了了之,畢竟這么大的經濟損失就擺在那里。

  首先,監護人或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總則》《森林法》《侵權責任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規,他的監護人顯然不能置身事外,而應承擔“過錯賠償”“支付參加森林火災撲救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以及“補種樹木”等法律責任。

  在之前的一些類似森林火災中,亦不乏失火兒童的監護人被責令作出賠償的案例。幾年前,重慶巫山縣發生一起森林火災,起因也是5名年齡未超過14歲的初中生在回家途中,相約點火玩耍。

  一場森林火災,將林場上百畝林子燒毀,給當地民眾造成不小的經濟、社會損失。有關部門在調查清楚后,要求這些孩子及其監護人賠償火災造成的6萬余元損失。這種“罰當其過”的經濟賠償,對當事人及其家庭的過錯是一種懲戒,對其他人則是一次警示。

  當然,就個人及其家庭來說,在具體賠償時,可能會遇到“力不能及”等情況,畢竟一些火災造成的損失,有可能是一個天文數字。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據《森林防火條例》,在肇事者或監護人盡可能作出經濟賠償之后,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可由當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并適當保留追償的權利。

  森林火災之痛,痛徹入心,無論肇事者年齡大小,在法律框架范圍內讓其承擔相應的責任,方符合社會正義、法律尊嚴的要義。唯有如此較真,方能引為鏡鑒、叩響警鐘,唯有將鏈條上薄弱環節都加固,才不會有悲劇迭出。畢竟,頻發火災、傷亡慘重的木里,不能再承受“孩子貪玩誘發火災”這樣的悲劇了。

?

來源:新京報網